第十九条
有效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对其中违反第(一)至(七)、(十二)项规定的,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可没收渔网等工具,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责令补种毁坏株数、面积或者种植面积1至3倍的树木、草地,可处毁坏林木、草地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违反第(十一)项规定的,可按非法种植土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至2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