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楚雄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云龙水库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并与州(市)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昆明市人民政府、楚雄州人民政府承担云龙水库保护管理职责的机构应当根据保护总体规划,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编制云龙水库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