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文物、宗教等部门对西岳庙、魏长城、摩崖石刻、道观庙宇和景区内的田野文物等重要景点和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