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华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乱扔废弃物,攀折林木花草,在景物和设施上刻画、涂写;(二)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三)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四)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填堵自然水系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和水体的活动;(五)修坟立碑,采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狩猎或者捕捉野生动物;(六)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七)损害风景名胜资源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