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工会主席任职期间比照中方副总经理或者副厂长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执行。

外资企业工会主席的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商定。

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补贴比照企业同类人员的标准,由企业支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