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中外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逐月按时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并接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上级工会的指导与监督。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