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国家建设需要提前收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拆迁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安置或者补偿。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场所及其设施。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