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和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