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已废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对经依法登记或者核准的名称、字号、注册商标等享有专用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