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设计灌溉面积一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控制除涝面积三万亩以下的排涝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喷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装机功率一千千瓦或者设计流量十立方米每秒以下的单座泵站或者泵站系统。本条例所称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除上述工程规模以上的其他农田水利工程。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