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