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农田水利工程实行谁投资、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田间的农田水利工程相关权利一并流转。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