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田水利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农田水利工程占用国有土地的,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占用集体土地的,大中型农田水利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占地面积较大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也应当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田间农田水利工程用地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