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公共数据,是指公共机构、公共服务企业为履行职责收集、制作、使用的数据。(二)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三)公共服务企业,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企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