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鼓励大数据保护关键技术和大数据安全监管支撑技术创新和研究,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开展数据安全关键技术攻关,推动政府、行业、企业间数据风险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