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大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安全评测、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确保数据安全。发生重大数据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