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第三章 共享开放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实行公共数据开放负面清单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应当向社会开放;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依法不能向社会开放的公共数据,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关系的,经申请可以向该特定对象开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