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四条有效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单位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