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妨碍厂务公开的行为,有关部门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处理建议书,有关部门自接到督促处理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逾期不处理又不答复的,县(市、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