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