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