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有权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授权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