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广场的养护;(四)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