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市政公用事业,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条例:

(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

(二)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

(三)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路灯、园林绿化、广场的养护;

(四)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和道路保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市政公用事业项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