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订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制订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三)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四)特许经营形式及期限;

(五)投资回报率、价格测算;

(六)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七)国家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他优惠措施;

(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收取或者减免;

(九)保障措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