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按照以下方式确定:(一)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给所有权人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出借合同应当约定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约定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未确定运营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