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