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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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条

有效

以普通话为工作语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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