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二章 税收管理第七条已废止地方税收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税源相适应。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地方税收目标,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地方预算提供依据。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地方税收收入预算,应当征求同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