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五章 税收监督第三十条已废止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检查前,应当将检查目的、项目、内容、时间和要求等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有公民举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二)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三)检查前告知会影响检查进行的。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