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纳税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监督,督促纳税人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使用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和核算。对监

督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