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第三章 税收协助第十九条已废止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