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证明;未提交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不予办理。

未经税务机关同意,不动产登记机关不得为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的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