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被监督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二)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的;(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