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被监督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自查并及时纠正的;

(二)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的;

(三)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财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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