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财政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监督主体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监督主体或者监督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监督主体或者监督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财政监督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财政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