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