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