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四章 测绘成果第二十条已修改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转让、转借或者向第三方提供。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