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测绘条例/第二章 基础测绘、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十一条已修改省内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设项目因精度和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确需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统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批准;情况不属实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