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被派遣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