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九条有效不具备劳务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被派遣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