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有效投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材料和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制作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