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由首次接受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