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推行网络化、网格化的管理方式。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定期书面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案查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