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推行网络化、网格化的管理方式。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案件专查、定期书面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立案查处。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