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对报考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时应当给予适当加分照顾;对教育发展相对滞后地区和人口特少的少数民族考生予以特殊照顾。省内各大专院校应当开设民族班、民族预科班,专门或者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对少数民族大中专困难学生实行救助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