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支持和帮助符合国家办学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举办本科或者专科院校,办好各级各类职业技术教育;鼓励社会力量在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办学,发展民办教育。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培养、培训各类师资;对到民族自治地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给予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