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有效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安排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交通、能源、水利、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项目,根据国家规定,需要民族自治地方承担配套资金的,适当降低配套资金的比例;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扶贫重点县和财政困难县确实无力负担的,免除配套资金,其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属于地方事务的,按照中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资金负担比例全额安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