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河道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河道、维护水环境和防汛抢险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