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和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市河道管理机构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市区城市河道的日常管理;县级市、区河道管理机构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日常管理。交通、建设、规划、环保、城管、国土、农林(渔业)、城市绿化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