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