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含湖泊、荡、漾)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设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