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或者陆域,包括利用固定或者其他非流动船舶从事各类活动的,应当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占用河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的维护责任,不得影响河道正常引排、通航以及防汛安全,并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