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河道管理与保护第十六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批准的地点、期限、总量、方式和深度进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