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已废止市、区和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代表。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名额比例应当不少于当地少数民族人口占全镇总人口数的比例。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区以及享受民族乡待遇的镇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少数民族代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